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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发布时间:2022-03-09   阅读量:358

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审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2021年08月01日20时08分许,在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香林美域小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遵府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展开全面深度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呈报于后,请予审查批复。

当否,请批示。

附件: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

“8·0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8月01日20时08分许,在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香林美域小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并于2021年09月10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2032612021000007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遵府办发〔2020〕12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务府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之规定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县道交办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组成的“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8.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1年08月01日20时08分许。

(二)事故地点: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香林美域小区。

(三)事故类别:道路交通。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号牌:贵C8K846号,车辆品牌及型号:凯迪拉克牌SGM6480NAA1;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170675456,车辆识别代码LSGNB83LOHA073206,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4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田雨雷,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代理业务二分部投有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强制保险单号:12104063901231302661;商业保险单号:12104063901231302659,其中第三责任险保险保额为150万,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根据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和喇叭装置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伍小兰,女,仡佬族,35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民族东路商贸城D栋9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为522126198602154525,持522126198602154525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K846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电话为18984908443。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七)当事人基本情况

1.伍小兰,女,仡佬族,35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民族东路商贸城D栋9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为522126198602154525,联系电话为18984908443。

2.刘汇宇,男,仡佬族,1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杨村村桂花二组,身份证号码520326202001238510,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亲属电话:18185291728。

(八)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务川自治县县城香林美域小区内通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小区通道东侧是香林美域小区建筑,小区通道全宽5.00米,中央施划有黄色、白色实线,视距50米,道路路面性质为沥青、干燥,小区通道两旁无路灯照明。

(九)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08月01日20时08分许,务川自治县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当天天气情况为阴,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08月01日,当事人伍小兰驾驶贵C8K84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香林美域小区通道驶出前往木家园大道,该车行驶至温泉一号路(香林美域小区内通道)左转弯时,当事人刘汇宇(1岁,监护人李锦婵在一起同行,但未起到监护作用)突然跑向公路中央与伍小兰驾驶的车辆左侧相碰撞并碾压,造成行人刘汇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用本人车辆第一时间将刘汇宇送往务川县医院抢救后,主动报警,再转重庆西南医院救治。  (三)善后处理情况  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认真开展事故亡人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现已得到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稳定,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预估4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发生后,务川自治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伍小兰在照明不良的环境下驾驶贵C8K846小型汽车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刘汇宇(1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向路中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其间监护人李锦婵陪同孙子时未起到监护作用,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位于务川自治县县城香林美域小区内通道,夜间照明不良,视距50米。

2.香林美域小区物业管理没有加强照明设施检查、更换,大公路和小区通道没有灯。

3.丹砂街道派出所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4.洪渡社区对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交通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伍小兰,女,仡佬族,35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民族东路商贸城D栋9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为522126198602154525,联系电话为18984908443。驾驶人伍小兰在照明不良的环境下驾驶贵C8K846小型客车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刘汇宇,男,仡佬族,1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杨村村桂花二组,身份证号码520326202001238510,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亲属电话:18185291728。刘汇宇(1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向路中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其间监护人李锦婵陪同孙子时未起到监护作用,因刘汇宇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李义成,男,2021年5月丹砂派出所派往洪渡社区驻社区民警,履职期间分管工作不力,现已退休。建议丹砂街道对其作出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丹砂街道派出所对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云平台录入更新不及时,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连续三个月考核挂末不达标。在2021年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完成考核统计资料显示:4月份为85%,5月份为58%,6月份为88%,云平台录入7月份为28.57%,8月份为17.65%,录入不达标。建议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洪渡社区香林美域小区物业管理对小区路灯设备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管理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检查。

3.洪渡社区对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建议丹砂街道对其作出通报批评。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指示精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乘固本强基之风,铸道交安全之魂。

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加强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等违法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继续加大检查中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改型和车辆灯光、反光标识、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装置规范设置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打击处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教,加强属地管理。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村居等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所有车辆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劝导、培训和监管,保证驾驶人员掌握驾驶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知悉自身在安全和义务,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意识提升。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报刊、电视等方式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开展常态化“五进”活动,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丹砂街道洪渡社区“8·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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